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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查 | |
作者:admin 添加时间:2012-08-02 新闻类别:学习园地 点击数:7583 【字体:大 中 小】 | |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查
□审查范围 □审查程序 □需提交的材料
审查范围
一、市委组织部的审查对象主要有: 1、市管干部; 2、没有因公出国(境)审查权限的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具有因公出国(境)审查权限单位的审查对象: 1、本单位正处级及以下干部、职工; 2、下属企事业单位干部(不含市管企事业领导干部)、职工(含人事档案关系挂靠人员)。
注:①具有因公出国(境)审查权限单位:思明区委组织部、湖里区委组织部、集美区委组织部、海沧区委组织部、同安区委组织部、翔安区委组织部、市委象屿保税区工委、市委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委、市委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工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委农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市建设与管理局党组、市经发局党组、市贸发局党组、市委教育工委、市科技局党组、市交通党工委、市委国资监管工委、市人事局党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 ②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分别负责下属单位市人才服务中心和市就业服务中心所管理的人员的审批工作(指人事档案关系在人才服务中心和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
审查程序
由市委组织部审查的对象,办理程序如下: 1、填写有关表格,收齐相关材料; 2、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领导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党组织公章; 3、将材料报送市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审批; 4、出具审查批件。
注:办理因公赴台湾、金门人员不需出具政审批件。
需提交的材料
一、初次出国(境)人员: 1、《厦门市公务人员出国(境)报批表》(由市外办网站下载); 2、组团单位的申请报告; 3、邀请函; 4、身份证复印件; 5、《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两份; 6、《出国(境)人员登记表》(需贴本人近期二寸照片); 二、三年有效期内再次出国(境)人员 1、条件:是指在初次出国(境)批件的3年有效期内,且所在单位未曾变动的再次出国(境)人员;超出有效期或工作单位变动的,或因职务变动导致干部管理权限发生变化的,按初次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手续重新办理。 2、凭本次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原人员审查批件复印件和《因公再次出国(境)人员备案表》(一式三份),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三、因公赴台湾、金门人员: 1、立项批复; 2、申请报告; 3、邀请函; 4、身份证复印件; 5、《赴台人员审查表》一式三份(表格向市台办领取)。
注:组团出国(境)人员的材料报送,应由组团单位收齐团员资料后统一到市委组织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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